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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公司
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
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
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6.22 条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
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
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
出资额)之内。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史性的进步。
2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
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
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
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进行应诉以
行使其诉讼权利。
4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 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5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或 continue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
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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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
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不等于其没有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
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
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 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
则,乃至违法的行为来为其私利服务。因此,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
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
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
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
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personal liability) 。但是具体而言,应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个人承担,以及何时
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实问题。历来的判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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