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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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引 论 一、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几乎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是进行几乎一切形式的国际商事 交往的基本工具。在从事国际性的商品买卖活动的过程中,买卖双方要签署货物买卖合同, 这是使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础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转移对货物的占有为目的,买方或 者卖方还要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为了使买方的收汇得到保证,他们还要与银行订 立有关支付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中一方 还要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在进行国际性的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投资人在东道国设 立公司或建立其他形式的商事组织,或通过购买股票等其他方式成为东道国商事组织的所有 者,他们的各种活动的开展同样要以合同为基本手段:他与该商事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通常决定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资、合作或其他性质的合同的规定;他与该商事 组织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也决定于他们达成的借贷、债券购买或其他 性质的合同。如果投资人不愿直接介入东道国的商事组织的经营,而仅通过不同形式的融资 手段进行间接投资,投资人与接受投资的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依然由他们 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合同的上述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 这一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而言,它是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原则构成这些部门法共同遵 循和运用的原理和原则。例如,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原理和 原则大都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法是特殊的合同法,其中又包 括了这一领域的特殊规则。又如,在代理法领域,法律需要处理本人、代理人、第三人这三 方之间的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依相互间签订的代理合同调整,而代理合同属于 合同的一种,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又适用有关代理合同的特殊规则。然而,本人与第 三人并不直接签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受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的影响,决定该双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是代理法的特殊法律规则,而不同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 总之,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以国际商 法——这一由许多的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的人,必须首先具备较坚实的合同法 知识的基础。 二、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概括地说,在 19 世纪以前,合同法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不发达的阶段。19 世 纪被称为契约的世纪。在这一历史时期,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各国,合同法的制度与过去相 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至关重 要的作用:这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于他们之间 第 1 页 共 62 页 国际商法 的约定,合同一旦被签署,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的基本作用, 在于维护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使已经签 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 20 世纪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目标,缔约双方共 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仅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例如,一方面,为了增加使合同得到执 行的机会,保护交易的安全,缺乏真实合意的合同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执行;另一方 面,对于表面上并不缺乏合意的合同,为了使弱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之归于无效。 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社会作用,与 19 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一位 从消极方面看待这种变化的英国学者感叹道:“由于现代生活和政策的发展,合同 自由的观 念已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而是强化了。 上文所谓的弱化,仅指合同法上的传统观念发挥的作用的减弱以及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强 者方面的作用的减弱。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 作用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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