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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篇 一、物权法和债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二、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把握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物 权利及其体系 物 须独立于人身之外 须有价值或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 权 利 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 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 三、物权法的涵义 通俗的理解,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核心: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 “支配”的涵义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四、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物权法是强行性因素较多的私法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的法律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也不允许任意改变。 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六、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简介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风波》(“巩献田事件”)。 第十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的概述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定义的阐释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的客体——物 不动产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 动产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等。 ★ 特种物 货币 有价证券 ★ 货币 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 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 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 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 ★ 有价证券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 国库券 有价证券 仓单、提单 案例讨论 案情: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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