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审批行使依据.docVIP

事项名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审批行使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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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审批 行使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 第 1 号、《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64号)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事项属性 承诺件 申请条件 1、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  2、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5)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6)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3、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3)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申请书原件; 电子文档, 原件 2、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原件; 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 原件 4、、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原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复印件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原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9、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境外投资者不以现汇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境外投资者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需提交外商投资性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正本1份,副本1 份。 原件, 复印件 办事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第三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期限 4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 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年检要求 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填报投资经营信息。 办理主体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办理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审批办 办理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联系电话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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