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05.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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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的简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还包括港澳及台 湾同胞。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 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它还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 成员签订的协议中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  作为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除了国内专门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立法之外,还应 包括与此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规和国际条约,尤其是如 《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内立法及 WTO 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 投资协定等。其中,关于 《公司法》及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三资企业法的关系 问题,将在本章内专门介绍。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它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并经注册登记 的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 (二)合营企业的法律特点 合营企业主要的特点,就是它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s) 。根据国际惯 例,所有合营企业大体上可以划分成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和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两大类。所谓股 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指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份,并 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称为股权比例) ,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 风险、盈利和亏损。股权式的合营企业通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实际上就是以 公司形式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中外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这是其区别中外 合作企业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1 页 共20 页 国际商法 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一) 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从其来源分 析,由中外投资各方各自的投资额和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的借款这两部分组成,它等于合营企 业的自有资金及该企业的借贷资金之和。从合营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分析,所谓合营企业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 动资金的总和。换言之,投资总额是指该合资各方所商定的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的总 额(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 条) 。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 的出资额之和。这个定义包括了两层意思:其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双方投资 者在我国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自有资本的总额,这里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借款;其二,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是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这里的“认缴”(subscription)一词是 指投资者已经允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进行实际投资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说,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必须缴付的各自出资额。因此,注册资本不等于实 付资本。所谓实付资本(paid up capital),是指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的资本额。一般来说, 在资本分次投入企业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但当双方分次按期 付足资本后,两者又趋于一致了。  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要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注 册资本,必须由董事会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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