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07.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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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七章 买卖法 第一节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目前,国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三项。它们分别是:1964 年《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 1980 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统 一法运动的产物。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法律 冲突,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 1930 年,罗马国际私法统 一所 (UNIDROIT )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后来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次大战后,该 所继续进行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1964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 1972 年 8 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 参加该公约的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等 8 个国 家;后者于同年 8 月 23 日生效,在上述8 国中,除了以色列外,其他国家均批准或参加了 这项公约。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 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因此, 在其通过后的四十多年来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这一事实表明,上述两项公约未能达到其预 期目的,没有能够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由于参加上述两个公约的国家不多,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这一使命。该委员会于 1969 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 1964 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 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工作组经过了大约十年的酝酿准备,于 1978 年完 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 1964 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该公约共分为四 个部分:(1)适用范围;(2 )合同的成立;(3 )货物买卖;(4 )最后条款。全文共 101 条。 该公约于 1980 年 3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截至 2002 年 11 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 62 个。这 62 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 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 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 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 第 1 页 共 17 页 国际商法 以色列、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 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 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我国是 1986 年 12 月向联合国秘 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95 条和第 96 条的规定,对 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 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公约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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