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10.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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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争议是难免的。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历来是商 业界和法律界重要的研究课题和实践平台。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有民间性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 管辖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人们又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 方式或称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ADR 方式〖ZW( 〗ADR 的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 。依直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 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应包括 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见认为,ADR 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ADR 中的一种主要方 式。〖ZW) 〗。本章则集中阐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问题。由于仲裁及国际商事 争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越来越多的商人(企业)愿意通过此种方式来解决其商事争议。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 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ZW( 〗关于仲裁的定义,可以说有成千上万,王生长同 志的专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专门对此作过概括介绍,请见该书第 52~55 页,法律出版社,2001 年8 月。  对于这个定义,我们特别要强调,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1. 仲裁的合意性, 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协议,达成自愿仲裁的合意;2. 第三人,即仲裁员的必备性,不管是 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是临时仲裁(ad hoc) 中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都是仲裁必不可 少的必备条件;3. 裁决的强制性,即作为仲裁成果的裁决,可以在法院中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的这三个特点,就把其与诉讼和调解区别开了。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国 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 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法院诉讼不须一方当事人事先得到另一方 的同意或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所 争议的案件,另一方就应当应诉;而仲裁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 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这是仲裁与诉讼的 第1 页 共19 页 国际商法 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 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 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英国伦敦的专业性仲裁机构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sation (GAFTA) 规则就规定,凡不满意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高一级 的仲裁庭,如还不满,还可以上诉到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法院的判决才是最终的。见GARFTA 125 号规则。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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