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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郑美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四、主要内容解读 1、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2、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九)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 (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3、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1)办学条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3)校长条件 (4)财产归属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6、《教育法》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案例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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