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课件第四章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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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学习提要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掌握合伙企业设立及运作的基本规则,让学生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并能应用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实践。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具有下列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3.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即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准备工作,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由登记机关依法给予登记的行为。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人的出资 1.法定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比较灵活,限制很小,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出资的方式 2.出资评估作价。 3.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相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就对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3.合伙协议的效力。 4.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处理。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分割财产的限制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不得因合伙企业合伙人“违法”分割财产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4.优先购买权 5.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6.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质押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重点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这是贯穿合伙企业始终的主线,具体反映在合伙事务执行上。 1.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1)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对外代表权。 (2)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事务执行人。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1)询问和检察执行情况。 (2)提出异议、请求暂时停止执行。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和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权利义务的归属 4.合伙人的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5.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6.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项 7.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与同本合伙企业交易的限制 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9.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权利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11.合伙企业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的清偿 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之间承担合伙企业债务问题 5.对债权人抵消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6.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 案例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 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何解决? 分析 江某与罗某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江某为债务人,罗某为债权人;而罗某与合伙企业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罗某为债务人,债权人为江某和其他合伙人(共有债权)。很明显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同,不能抵消。不同抵消权必须符合的第一前提就是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换句话说,两个债权关系只能有两个当事人才能互负债权债务,而前述两个债权债务有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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