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主编吴国新郭凤艳第十一章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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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采用不同贸易术语、不同支付方式成交时,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不同。当货物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并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为备货、报检,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及发装运通知,制单结汇、核销和退税等环节。 其中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重要。“货”指落实货物,包括备货和报检,“证”指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船”指货物出运,包括租船订舱、装船及发装运通知,“款”指制单结汇,包括制单、审单、交单、结汇、核销和退税等。这些环节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只有准确完成每一环节,才能顺利履行出口合同。 一、备货和报检 (一)备货 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出口企业在履约阶段首先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交付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备货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包装、刷唛等工作,对要求检验和需要申领出口许可的商品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由于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分为生产型和贸易型两种,因此,根据出口企业类型的不同以及有无现货,备货的过程和时间有所不同。 (二)报检 法定检验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关于报检时间,一般出口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足相应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除活动物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在产地检验检疫。报检时,通常情况下,报检人应填制和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出口合同或订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复印件或有关函电、生产单位出具的厂检单原件等。对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出口商应在相关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货物报关出口,如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未能出口,需要在下次报关前重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正常情况下,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买方不能按时开证,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卖方需要向买方催证。 1.买方不按时开证的原因 (1)买方工作疏忽,忘记开证。 (2)买方由于暂时资金短缺无力缴纳开证押金,或不能满足开证行的其它开证条件,因此无法开证。 (3)买方不愿过早开证,因为缴纳开证押金会造成资金占压。 (4)买方故意拖延开证,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该笔交易无利可图。 2.卖方催证的前提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买方未及时开证的事实已构成违约,但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向买方催证; (2)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可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前,以催证的方式提醒买方及时开证。 (3)卖方有条件提前装运,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催证的方式督促买方提前开证。 (二)审证 审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通知行审证,二是卖方审证。这两个环节同等重要,各有侧重,不能相互替代,缺一不可。 通知行审证的时间是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卖方通知信用证前。通知行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开证行背景、资信、付款责任、信用证真伪、信用证内容完整性、信用证有效性以及索汇路线等。常见的问题是信用证未生效或有条件生效。通知行一般在通知信用证时将其审核结果通报卖方。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要将来证与买卖合同对照审核,着重审核来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及有无违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能由于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导致信用证内容有误或存在对卖方不利的软条款。因此,卖方审证环节至关重要。 1.卖方审证的依据 (1)买卖合同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相符。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以SWIFT 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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