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与本土化案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钟昌标 主编第8 9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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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检、索赔、不可 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商检的意义 1、确定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2、划分事故责任 3、政府强制检验 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二、检验机构 1998初,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 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据《商检法》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 1、出口国:产地、装运地 2、进口国:目的地、最终营业地 3、出口国初检,进口国复验 以初检结果为结算依据,同时保留买方的复验权(相关结果可作为索赔依据),比较公平。 4、离岸数量,到岸品质 四、检验证书 第二节 违约与索赔 一、造成违约的原因 无意的过失;有意违约;第三者责任;不可抗力 二、违约责任划分与处理 1、责任划分: 英国: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 美国: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公约》: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2、违约的处理 违约严重——对方可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 违约轻微——对方只能提出索赔 三、索赔与理赔 1、索赔对象 2、索赔依据:合同、事实依据 3、索赔期限:约定;法定(收到货物两年之内) 4、索赔金额:主要是损失 5、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2)罚金条款(违约金)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的现实意义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三、不可抗力的认定 三项条件:(1)合同签订后发生;(2)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致;(3)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是当时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四、不可抗力的处理 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案例分析: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第四节 仲裁 一、概念: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二、特点:协议在先、意思自治、裁决终局性 三、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我国只允许机构仲裁) 四、仲裁协议:(1)作用;(2)形式:合同条款、独立协议(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五、仲裁程序 第九章 贸易方式 逐笔售定 经销(买卖关系) 代理(委托代理关系) 寄售(委托销售) 对等贸易(易货贸易、互购贸易、补偿贸易) 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对外加工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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