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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审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审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和办理。
2办理依据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008年4月18日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人口发〔2008〕53号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人口发〔2008〕54号发布。
3办理条件
3.1申请人资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a)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b)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c)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父亲家庭,男方年满49周岁);
d)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e)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f)现无存活子女。
3.2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1)
需要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
原件
2
死亡特别扶助申请
1
原件
3
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1
复印件
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4
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1
复印件
5
申请人夫妻结婚证
1
复印件
1、夫妻双方只需提供一人所持结婚证复印件即可;
2、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材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1份;经法院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1份。
3、在外国结婚的,提供外国结婚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翻译件。
6
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1
原件
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原件
8
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销户证明原件或子女加盖死亡注销章的户口本复印件
1
9
申请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1
原件
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须提交。
10
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
原件
收养子女的须提交。
11
《收养登记证》
1
复印件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须提交。
12
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1
复印件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须提交。
13
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原件或原配偶加盖死亡章的户口本复印件
1
原配偶死亡的提交。
备注
1、上述材料中,须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须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将复印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
2、外国结婚证明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3.3申请地点(表2)
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4办理程序
4.1业务流程
发放审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放,业务流程图见图1。
4.2受理和评议
4.2.1申请人应向37条规定的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按照37.1.2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2.2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评议。
4.2.3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街道计生办。
4.2.4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3审核
4.3.1街道计生办人员应按照37章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3.2审核合格的,街道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将全部申报材料提交至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4.3.3审核不合格的,应将问题及修改意见反馈受理人员,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4.4审批
4.4.1区人口计生委法制科按照3章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4.2审查合格的,将材料送交区人口计生委主任签署意见。
4.4.3审查不合格的,应将问题及修改意见反馈街道计生办审核人员,由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反馈。
4.5抽查审核备案
4.5.1区人口计生委将审批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4.5.2市人口计生委进行抽查,逻辑审核和备案
5办理要求
5.1收费标准
审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不收费。
5.2办理时限
5.2.1法定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附 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表样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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