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重点及难点问题深度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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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1.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在实务中的应用 2.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3.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4.资产的税务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层次 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立法法》: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税务部门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政策衔接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收入的形式、内容、确定原则 实务应用 (一)收入的形式 货币形式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 (二)收入的内容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问题:哪些收入可以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税函[2009]202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_____国税函[2010]79号 收入总额如图所示: (三 )收入确定原则 权责发生制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___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剖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税法上无此条件。 企业库存商品发出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待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财税[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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