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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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程。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纳入学校及学科总体发展规划,应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 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规范设置,并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做到仪器设备、技 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 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实验室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学校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的各 项要求; 2.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各院(部)提交的实验教学大纲并配合教务处督促实 施; 3.按照教务处明确的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完成实验室承担的 实践教学任务; 4.组织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 作; 5.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和开放共享管理; 6.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消除各类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报告和处 理安全环保事故; 7.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各种信息,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8.完成学校布置的相关实验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实验中心确定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各实验 室负责人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施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等; 2.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和实验中心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签字后报学校存档,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4.组织完成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 5.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 6.完成实验中心布置的相关实验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按专业培养计划设定的实验要求及课时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的 第十六周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院(部)和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 提前安排落实好实验室、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七条 凡培养计划明确设置的实验课程,各院(部)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实验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 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 (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室负责人、各院 (部) 任课教师和实验员,研究确定实验项目,完成相关任务,主要有: 1.实验教学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实验教学项目应配置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准备,需要添置或维修时,必须提出预算, 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到位; 4.实验教学项目所需耗材,明确预算、提前购置到位;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准备; 6.对学生实验教学课的考勤、考核与评定相关要求等的准备。 第九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要提前将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 料准备好。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填写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提 供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合格后, 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十条 各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务处下达的实验课表按时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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