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的性质作用和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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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的基础 冲突规范的性质 冲突规范的内容和性质 冲突规范的缺陷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案例 1 2 3 4 5 6 7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基础 1.相关国家的公共利益、政策和国家间的礼让要求。 2.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3.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 、冲突规范的性质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法不同。 四 、冲突规范的内容和作用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且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五 、冲突规范的缺陷 1.与实体法相比,冲突规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故而缺乏实体规范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2.冲突规范只作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因此,有时会缺乏合理性或针对性。 3.长期冲突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与冲突规范适用相联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各个不同的侧面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 六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1.冲突规范的软化趋势: 即采取各种手段克服传统规范的僵固性,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能够较灵活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2.冲突规范的等级化趋势: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冲突规范分为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和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后一类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前一类规范而构成高一级的冲突规范。 ?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理由: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应当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是否能够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内容、转移的方法等均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无效 (1)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2)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 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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