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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问题: 鲍富莱蒙离婚案
[案由]原告鲍富莱蒙系系法国王子。其妃子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婚后,鲍妃试图与鲍离婚,再与—罗马尼亚人结婚。由于当时的法围法不允许离婚,鲍妃移居到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然后在德国获得与鲍离婚的判决.并与该罗马尼亚人结婚。此后,鲍问法国法院提出申请:宣布鲍妃加入德国国籍,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审理] 本案终审判决由法同最高法院于1878年作出。[判决意见]依法国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然而,鲍妃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所以,该发生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提示与讨论]1 这是有关法律规避的著名案例。法国学者在讨论这一案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避的案例时将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方面:(1)“对冲突规则的有意利用”;(2)“规避法律的意图”;(3)“被现避的法律”.即事实上规避了本应适用的禁止性规定。这三个方面分别涉及到行为、动机和站果。在鲍案中,法国关于离婚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对鲍妃来说,适用该规则的本来结果是适用法国法决定其离婚的能力,因为鲍妃的属人法是其国籍国法——法国法。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纪通过移居德国归化为德国公民而改变了其属人法,从而利用间一冲突规则达到了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律规避行为是人为地制造影响冲突规则的接触点(或称联结因素)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英美法院一般不承认国际私法中有所谓法律规避问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早在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西曼案中充分沦证了这 一问题。该法案争议发生于借贷双方之间。该合同与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均具有重要的接触。依纽约州法,该借贷合同的规定构成高利货,因而是违法的;依宾州法、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有关冲突规则是,贷款利率如果符合履约地法或者符合缔约地法,就是合法的。该案中的履约地(还款地)在宾州,缔约地或者在纽约州或者在宾州。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适用这些冲突规则的限制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善意行事、而不能规避法律。该法院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是,通过在认定合同合法的州缔约规避法律或者通过规定在这样的州履约而规避法律;可是如果当事人选择的缔约地或履约地与交易有着”自然的和至关重要的联系”,则这种选择不能构成法律规避。该案引自:王军主编:《国际私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反致问题: 福 果 案
[案由]福果于1801年11月23日出生十巴伐利亚的帕绍(Passau),是一个私生子。1806年.他随母亲迁到法国的斯持拉斯堡。在那里.其母嫁给了一个法国公民,此后便一直住在那里。福果曾经在法国军队中服役,并于1827年在巴黎结婚。此后,他在法国的波城(Pau)定居,并一直居住在那里。在波城,福果享有所有的由法国公民享有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福果太大于1869年4月去世。她在去世之前获得了一大笔遗产,从而大大地增加了福果夫妇的共有财产。福果太太在去世时通过订立遗嘱,把她自己的财产与她和福果共有的财产中她自己的份额留给了一个名叫达西奥的先生。1869年7月6日,福果去世;死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自己的后嗣。根据法国有关血统和遗产分配的内国法规则,任何人均无权继承福果的财产,其中包括在福果夫妇的共有财产中为福果拥有的份额。然而,来自福果母亲家族的福果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对该遗产提出了权利要求。他们主张,福果是一个巴伐利亚人,对其财产中的动产的分配应当适用他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依巴伐利亚的法律.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遗产。这与法国法不同。依法国法,这种继承权是不存在的。[审理]1871年10月16日,有关福果财产继承的一审判决由波城法院发布。根据这一判决,福果的遗产被移交给了代表法国国家的财产管理署(Administration Des Domaines)。此后,迪克尔夫妇提起上诉,要求推翻原判。迪克尔夫妇在上诉时主张,初审判决将法国法适用于一个在法国无住所的外国人拥有的动产,这违反了《法国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当时,《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款规定:“一个外国人如获得国王的授权而在法国建立了其住所,则他享有所有的民事权利,只要他继续在法国居住。”波城上诉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3条所指的住所,不仅可以通过政府授权而获得,而且可以通过法律的效力而获得。例如,在本案中,一个未成年人跟随其父母来到法国,他的父母在法国有合法住所,该末成年人在成年之后继续在法国居住,他就获得了法国的住所。该法院还强调,福果始终把自己视为法国人,并一直享有法国人的民事权利。根据这一判决,迪克尔夫妇应当同其他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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