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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习提要 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明确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法律责任,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和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通常是指消费者以他人生产经营的消费对象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行为,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消费者必须从经营者处取得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消费者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吸取各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可以概括为九项。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绝对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 案例 卢某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9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现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 判决 2003年3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 原告于1996年4月24日、5月10日,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款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原告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1996年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可被告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出售商品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加倍赔偿原告2900元,并负担律师费等费用。 三、选择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在市场交换行为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交易的公平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案例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王先生要求酒楼在发票上注明“开瓶费”字样,被拒绝。该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此100元为“服务费”。 案例 付款时,王先生要求酒楼在发票上注明“开瓶费”字样,被拒绝。该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此100元为“服务费”。 王先生认为,该酒楼向其收取开瓶费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因此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开瓶费100元,并赔礼道歉。湘水之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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