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主编吴国新郭凤艳第六章课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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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7月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的种类 偷窃、沾污、渗漏、 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雨淋、 短量、破碎、碰损 2.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损失与费用 海运货物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惯例,海运货物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运或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货物本身的损失或灭失 一种是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 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后方能生效。 若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 第二,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 第三,所做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 ; 第四,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前者是人为采取抢救措施造成的损失;而后者无人为因素在内,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仅仅涉及到货物所有者自身的利益; 2.前者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后者的损失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三、费用 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除了能使货物本身受到损失外,为营救被保险货物还要支出一些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将给予赔偿。主要有: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除了海上损失以外,还有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费用。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外来风险的划分,又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与费用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与费用。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到某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损失。 (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也作为除外责任 。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内河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 注 意 1.如果被保险货物从海轮上卸下后,放在码头仓库、露天或海关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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