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主编吴国新郭凤艳第五章课件国际货物运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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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7月 国际贸易实务(运输) (一)海洋运输的特点 1.通过能力大; 2.运量大; 3.运费低; 4.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 5.速度相对较慢。 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 (4)按商品价格计收,称之为从价运费,运表 内用“AV”表示。 (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一般只对包装固定、 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体积也是固定不变 的货物,才按每箱、每捆或每件等特定的 运费额计收。 (3)过期提单(Stale B/L)。 关于过期提单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叫过期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另一种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但银行有权拒收。 海运单具有三个基本作用: (1)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数据; (2)运输契约的证明; (3)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三、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 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 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 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 约束力。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 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 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二、铁路运输方面的国际惯例 1.《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三、航空运输方面的国际惯例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 2.《海牙议定书》 四、多式联运方面的国际惯例 1.《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五、多式联运单据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 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 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 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 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 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 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副本单据没有 法律效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包括 至少有两种不同方式(多式联运)的运输单据,银行接 受的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 代理签字和证实,表明货已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载 者。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即为发运、接受监管及 装运日期;允许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收货地和装货港(地) 不同,最终目的地和卸货港(地)不同;是全套正本单 据;允许简式单据;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 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要转运的多式联运的多式联运单 据,但同一多式联运单据须包括全程运输。 第三节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惯例 一、海洋运输惯例 1.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 公约》,简称《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2.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 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3.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 称《汉堡规则》(The Humburg Rules)。 由于上述三项公约签署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不一,各国对这些公约所持有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也就互有差异。 第四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一)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采用较为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3.收到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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