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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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炉 | 权威解读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7-09-15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1修订背景 自1999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3部规章,分别是1999年《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2000年《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2005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对加强质量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建设与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转变发展方式、突出节能环保和安全发展理念的新常态,质量监管方式、手段等都要相应丰富、完善和调整,将监管工作新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对不合时宜的方式方法作出调整。此外,目前立法零星化、碎片化的状况亟待需要改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3部规章进行全面修订整合,形成新的《规定》。 2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49条,分别为总则、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部与长航局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在部级层面,《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中编办关于长航局的职责规定,规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考虑到当前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规定》明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是明确了各从业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可落实、可追究。《规定》在要求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设专章逐条规定了各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规定》还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严格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三是细化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环节和内容。《规定》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监管期限,即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明确质量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时间界面。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后,即具备了合法开工的条件,此时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始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管;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的违法开工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质量监管部门不对其质量实施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结束,即进入运营维护期,由运营部门对运维阶段的质量负责。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期间,督促监管人员在该期间内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并不意味着工程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后发生事故,质量监管部门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事故是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期间履职不当导致的,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从施工到验收各环节从业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以及监管部门的检测检查义务,切实落实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管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四是强化了对违法人员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规定》要求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3主要特点 《规定》在修订中,注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公路与水运、监督与管理、宏观指导与微观措施的关系,与目前施行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修订,具体如下: 一是整合监督管理资源,提高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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