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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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学校各项工作纪律,预防和处理教职工的违纪、违规、失职等行为,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聘用的全体专、兼职教职工。 第三条 追究违纪违规教职工的责任,本着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违纪违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本人平时表现、态度,减少学校损失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处理本着事前告知、允许事后申诉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惩戒、批评教育与严肃处罚、公开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凡我校专、兼职教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根据学校实际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通报批评、留校察看、解除合同(劳动关系)三种处分。 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可给予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降(免)职或低聘等处理。 给予留校察看、解除(终止)合同(劳动关系)处分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 1.在校内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室恶意辱骂他人或使用污秽语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串岗等; 5.在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宿舍等校内场所违章用电以及其他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6.公开议论、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7.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8.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 9.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酗酒后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等的; 10.经认定有违反教职工道德行为规范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 1.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等方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以招生、就业等为名获取钱、财、物,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有价证券等较轻的; 6.利用工作职权之便索取收受学生(学生亲属)、教职工现金、有价证券或物品等较轻的; 7.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办各种学生、教职工培训班谋取私利的;以及部门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8.在学生面前散布不良言论,如邪教、毒品、色情等相关不良言论,向学生传播反动思想、消极人生观、庸俗处世哲学和低级趣味的; 9.对在学校内外经济活动中侵占、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 10.对伪造证件、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在资格考试(学历考试)中以各种形式作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11.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12.酒后滋事或其他在公共场合辱骂、殴打师生等行为,妨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14.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15.议论、传播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 16.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 17.工作懈怠或者不认真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8.与同事不团结,影响部门或学校工作秩序的; 19.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 20.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教职工道德行为规范,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纪、违规,给予“解除合同(劳动关系)”。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司法处理的; 2.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通过各种途径(如网络等)散布不利于学校的谣言、故意挑拨学校和教职工的关系的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教职工或学生,影响工作和学校秩序的; 5.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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