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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从义乌经验看农民工维权公民化趋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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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乌经验看农民工维权公民化趋向 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01月25日 冯同庆   年关将近,农民工维权话题又引起关注。   前段时间,一个专门替农民工维权的“职业”群体——被人们称为“公民代理人”的,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农民工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但同时,他们的存在,有时出现过激的维权现象,这引起有关部门的质疑。如何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正成为有待解决的管理难题。   农民工维权公民化趋势   其实,我们有着现成的经验,可以公正、有效地化解上述难题。这就是得到广泛传播的浙江义乌经验。   义乌经验是由媒体在2004年发现的。当年的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义乌经验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农民工推动工会维权模式创新的经验。最初,在义乌打工的农民工建立了同乡会等,应对打工中受到的权益侵害。义乌市总工会认识到,现有的工会组织要去整合他们,去维护和表达他们的利益。   最终,义乌市总工会顺应农民工维权的需要,通过数年坚持不懈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在外来务工人员心目中奠定了信任的基础,同时也取得了企业主的谅解和支持,获得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认同。也就是说,工会不是简单地消解而是有效地吸纳了农民工的原生组织。   可以观察到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在农民工中逐步显现出维权的公民化趋向。首先,那里历史上就存在着的经商传统衍生出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这是初始的权益要求。其次,同乡会等原始草根性维权反映的是向往组织权益的需求。再次,近几年加入农民工队伍的“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已经得到彰显。还有,工会组织的积极回应成就了依法维权的实际行为。最后,整个过程反映出农民工的主体性和议价能力提高,同时具有合作精神和责任感。这便是公民社会身份的特征。   制度背景   在我国,已经出现了维权的公民化趋向,而且有着重要的制度背景。   概括地说,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保护和规范公民身份的制度设置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对类似农民工维权的行为,应该有公正的回应。   有学者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具有三种基本权利,即契约权、政治权、社会权。现代市场和产权制度衍生和整合公民契约权及其发展,契约权利在其形成和发展中对已经存在的地位逐渐增加新的权利。新的权利,包括签约自由、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这些新权利,是建立在契约权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可以通过组织工会集体使用公民权利,这就为现代工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个人来说,这些权利成为提升他们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一个工具;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可以说工会的发展创造了平行和补充公民权制度的一种第二公民权体系。这就为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平等结构中追求和实现平等提供了基础。   这种身份,以宪法保护为基础,以相关法律为依归。体现在社会成员身上,便是增加了他们自身的主体性和议价能力,同时增加了他们的责任感和合作精神。   用义乌经验解决维权问题   在如何公正而有效地解决“公民代理人”职业维权群体的管理问题上,义乌经验是有直接经验可以采用的。   义乌工会观察到,远远超过当地人口的数量巨大的农民工,在劳动权益被侵害时,往往面临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他们经过多方周折,得到当地司法部门认可,成立了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这个依托工会系统的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有效补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仅解决了大量的劳动投诉和争议,而且使很多劳动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地方社会的和谐建设。   其实,做这种事情,是有法可依的。《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国家在统一行使司法权中允许工会介入和参与的法律规定。2001年修订《工会法》的时候,工会方面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经过多次博弈,才争取到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本来其具体实施的问题,包括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的问题,是可以凭借全国工会系统统一来解决的。   总结类似的经验,工会是可以凭借合法性,运用合法性,进而跟进法治建设向宪政建设的发展大趋势,适应维权的公民化趋向。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 原稿: 农民工维权的公民化趋向 ——从义乌经验看“公民代理人”的是是非非 一、“公民代理人”的是非有现成的经验可以解决 2007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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