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宇 金泽龙 戴春平 主编合同法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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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务 第4章 合同法务 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1.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要约与承诺; 2.能起草合同文本; 3.能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其相关后果; 4.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履行合同,处理合同订立后至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务; 5.能正确处理违约责任事务。 知识目标; 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3.了解合同效力的概念,掌握合同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4.了解合同履行的概念、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保全的规则;掌握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5.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的概念和要求; 6.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具体规定; 7.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的法律规定。 素质目标: 增强诚信意识和公平观念 第1节 合同的识别 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所称的合同,采用狭义的概念,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2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概念、主体和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行为。 合同的主体,是指通过订立合同而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即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是指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就法律文书而言,是指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标的 数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订立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即为承诺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4.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的产生以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并以当事人过错为要件。 第3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 )符合法律对合同形式的特殊规定 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批准、登记之日生效 (三)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四)附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 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类: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或加以变更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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