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与交通安全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凤波 主编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办与考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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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办与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知识; 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2.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考试内容 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符合下列标准的考试合格: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 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 第二节 考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8条 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7条 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2条 二、科目一考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考试方法 科目一考试,采用笔试或机考方法 考试题型 科目一考试试题为选择题和判断题两种类型,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抽取。试卷题量为100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品运输知识的考题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维护知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的考题为15% 三、科目二考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考试方法 科目二的考试,采用应考者单独驾驶的方法进行考试。考试场地图形,全国统一,按报考车型选定。场地设置及操作要求见本书第五章 评判标准参照教材 四、科目三考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考试方法 科目三考试,采用监考人员和应考者同乘考试车(二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的方法进行考试。场内道路驾驶考试的场地图形,全国统一。场地设置及操作要求见本书第五章。 评判标准参照教材 第三节 考试规定 一、组织方法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二、考试预约 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考试预约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其它规定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汽车驾驶与交通安全 汽车驾驶与交通安全 汽车驾驶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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