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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商务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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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商务部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完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办法、程序及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示范方向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以及《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方面创新发展:   (一)电子商务提质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内外贸市场一体化,提升电子商务领域科技支撑能力。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挥电子商务带动作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拉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加快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三)电子商务要素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条件。   (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创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精准扶贫、培育便民服务、优化医疗及教育服务等。   (五)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优化。推动建立行业标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四条?示范企业的遴选确认每两年进行一次,被确认的企业为当期示范企业,下一期未被确认的将不再是示范企业。   第五条?每期示范企业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   第六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申报书提纲见附件3)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商务部。   (二)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   (一)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五)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其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示范的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时申报的,由专家评估后择优选择其中之一)。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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