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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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 http://www. docin. com/afeidoc81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 一、前言 近年来,对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法律 法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整理,搜集到一些过去很少被人引 用的文献史料,特别是从《民立报》上发现一篇孙中山的重 要复信,从而深感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法制建设,十分重视。 上自大总统和参议院,下至各部局的行政首脑,以及许多社 会活动家和各界人士,不仅政治热情很高,而且具有较强的 法律意识,因而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和议政活动。在南京临时 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尽管处在紧张的战争环境和“南北议 和”的特殊条件下…… 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规,范围很广泛。按部门分 类,大体上可分为军事行政法规、内务警政法规、教育法规、 外事法规、财政金融法规、经济管理法规、交通邮电法规、 司法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地方政权的法规。上述各行政法规, 都值得进行系统研究。本文着重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 法规,进行简要考察,以便有所启示,从中吸取某些可资借 鉴的东西。 二、司法部的组织法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 均称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临时大总统任命 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 书局,1982年版,第223页。)。1912年1月发布的《中华民 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注:《临时政府公报》 1912年1月31日第3号。)规定,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 人。次长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次长由大总 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 同时规定司法部长的职责是:关于民事、刑事、非讼事件、 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 监督法官。以后在《中华民国各部官职令通则》中,又重申 上述规定。 司法部于1912年1月成立。部长伍廷芳,次长吕志 伊。依照《司法部官职令草案》(共5条)的规定,司法部内 设置承政厅和法务司、狱务司两司,设有秘书长、秘书、参 事、司长、签事、主事、录事各职员。后来参议院通过了《司 法部官制》(7条),规定了司法部总长及承政厅和各司的职责, 以及各类职员的定额。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部分职细则》,具 体规定司法部各厅、司所属各科及各类职员的分管事项。使 司法部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一目了然。 (一)承政厅的组织与职责 承政厅设有秘书长、参事、秘书及六科。 秘书长,承部长之命,掌管机要文书,并总理承政 厅事务。参事,承部长之命,掌理审议及草拟稿案事务。祕 书,承上官之命,分掌承政厅事务。承政厅内设以下6科: 卒全叙科 掌全国法官及其他职员之考试、视察、 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之身份名籍等事项。 2?经画科掌全国审判厅之设置、废止,审判管辖 区及其废更事项。 3?统计科 掌调制全国审判厅民刑诉讼案件及监狱 之统计事项。 4?稽核科 掌稽核全国审判诉讼费用、罚金及没收 物品等事项。 5.文牍科掌理一切公牍函电事项。 6?交涉科掌理华洋会审,及犯人引渡,并其他涉 外事项。 以上各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由部长酌定。 承政厅内设置下列事务官:(1)庶务官,掌本部厅司 各庶务,掌理一切夫役人等事务。(2)会计员,掌收支本部金 钱事项。(3)收发员,掌收发本部文牍事项。(4)监印员,掌 保管及启用本部印章事项。 (二)法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法务司设司长1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 务。设立以下4科: 1?民事科掌全国民事诉讼,及非诉事件之报告存 案事项。 2?刑事科掌全国刑事诉讼,及报告存案事项。 3?户籍科 掌全国户籍之报告存案事项。 4?执行科掌赦免、减刑、复权及执行死刑事项。 (三)狱务司的组织与职责 狱务司设司长1人,承部长之命,总理本司一切事 务。设以下3科: 1?经画科 掌全国监狱之设置,废止及变更事项。 2?监视科掌监督全国狱官,视察罪犯习艺所,及 假出狱、免幽闭、出狱人保护事项。 3?营缮科掌全国监狱之建筑事项。 以上各科各置科长1人,科员由司长酌量事务之繁 简,呈部长定置。 二、各级审判机关体制建设的初步方案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体制, 即着手调查研究,并拟制方案。由于时间短促,尚未完成整 个立法程序,只是对某些准备工作的设想和初步方案,但从 中可以窥见审判机关体制改革的轮廓。 (一)临时中央裁判所和特别法庭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六条规定:临 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中 华民国临时约法》第48条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 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 法律定之。”第41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 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从以上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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