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单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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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等问题,规范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操作行为,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订单贷”业务是指企业凭信用良好的买方产品订单,由本行提供短期贷款,供企业购买材料、组织生产、施工和货物运输等,企业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偿还贷款的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订单贷”业务的授信条件 向本行申请“订单贷”业务的客户,除需符合本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已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主要结算渠道。 (二)在本行的内部评级测算为A级以上。 (三)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项目具有良好的履约纪录。 (四)与买方无控制与被控制、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办理“订单贷”业务的订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所承接的订单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相关贸易融资业务。 (二)订单下的买卖双方、商品名称、型号、质量、数量、价格、出运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清楚、明确。 (三)订单中应约定借款人在本行的账户为收取货款的唯一合法账户,且结算方式为汇款。 (四)订单条款中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1.订单中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 2.订单中约定订单项下货物已经抵押给第三方的; 3.订单中约定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 4.订单中有其他影响卖方正常收款条款的; 5.订单约定的商品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 6.订单约定的商品价格和其他条款显失公平。 第三章 授信额度 第五条 调查人应首先确定企业的订单是否已纳入了综合授信评定的年度销售计划,原则上,本行只对超出综合授信确定的年度销售计划且为激增型的订单产生的融资需求才予以追加订单贷额度。 第六条 “订单贷”业务下的授信额度应根据合同订单标的金额和企业的经营实力综合确定。具体测算办法是: (一)计算该笔订单的营运资金需求量 合同所需营运资金=合同标的*(1-行业毛利润率)-买方预付款。 (二)核定企业自筹资金及其来源。 (三)授信额度=合同所需营运资金-自筹资金。 第四章、授信期限、利率定价 第七条 “订单贷”产品的授信期限应与订单中约定的交货期限、结算日期及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匹配。原则上产品的授信期限不超过订单约定的结算期限后的3个月。 第八条 订单融资业务下的贷款利率应根据客户类型、担保方式等综合判断后予以合理确定。 第五章、担保措施 第九条 订单融资项下授信担保 (一)买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国有大中型知名企业、县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军队、师级(含)以上采购部门的,“订单贷”的担保措施可以采取信用方式。 (二)买方为其他企业的,原则上,申请人申请办理订单融资须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第六章、“订单贷”产品的业务流程 第十条 客户授信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办理订单融资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除一般贷款材料外,需补充提供与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及与买方签订的历史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 订单融资的受理与授信调查 支行在受理订单融资业务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在同意受理借款人订单融资申请后,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购销双方资信情况、与买方交易历史、本订单下的交易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调查。 (二)调查并评估卖方的履约能力。 (三)调查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与审批 支行在完成尽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后,按《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授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支行应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订单融资业务项下一笔订单只能申请一笔授信业务,可以根据交货具体情况分批用信。 支行根据《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未落实有权人审批意见的,不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支行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办理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收回 订单项下回笼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本行融资,或划入相关融资保证金账户备付未到期融资。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 支行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建立订单融资业务台账,记录订单融资项下每笔业务进展及资金收付情况。在订单融资项下的授信业务未终结前,或本行相应权益未得到清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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