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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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泛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总则、预算管理、捐赠管理、项目财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网上银行管理等。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流程,明确预算考核的要求及依据,促进预算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理事会有关人员等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查、汇总。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以年度预算为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度,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执行过程中一切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并受年度预算的制约。不得转移、隐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进行控制。对于非预算范围内的各项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支付;对于已纳入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不得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主管领导和预算执行部门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基金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一般应在年中进行调整上报,最晚不得超过7月31日。预算调整重点应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无关的事项不做调整,已执行的月度预算不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财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货币捐赠是指现金捐赠,非货币捐赠包括物资、股权、知识产权等捐赠。 第二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人捐赠,双方应当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项目、日期、金额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货币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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