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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docxVIP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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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 — PAGE 2 —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执业行为,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倒卖执业资格“黑中介”。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专项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自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9月末,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末) 各市(地)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所属县市)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在自查自纠期间,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会同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市级住建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并抄送省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市(地)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社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地住建部门会同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情况,并由市级住建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并抄送省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2019年3月起,每月2日前市级住建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省住建厅。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省住建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履职,从严查处。各地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和本方案明确的整治内容和要求,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或无故拒不履行办理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注册人员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办理调转等手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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