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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落实矿四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情况概述

我省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情况概述 胡继贵 一、省政府成立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实际上,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在所有矿种全面推开,不限于煤炭。 省国土厅主要负责矿权的清理,编制矿权设置方案,规范矿权交易市场,征收矿权价款,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督促企业及时足额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目前矿权清理工作已结束,正在进行储量核查和矿权评估 二、转发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为便于同志们查阅学习,我把这些文件归纳整理如下: (一)文件目录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07]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财建[2007]162号。《财务文件汇编》(四)第250页 3、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07]161号。《财务文件汇编》第416页。 (一)文件目录 4、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财建[2007]163号。《财务文件汇编》第255页。 5、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皖财建[2007]164号。《财务文件汇编》第446页。 6、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建[2007]228号。《财务文件汇编》第261页。 (二)上述文件的主要精神 1、皖政秘[2007]11号文主要内容 (1)、从中央三部委《试点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我省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竟争方式有偿取得。 (2)、对三部委《试点方案》发布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作价,矿山企业要据此补交价款。 1、皖政秘[2007]11号文主要内容 (3)、对企业一次性补交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可分两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比例不应低于20%。 (4)、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折股方式缴纳,形成的股权由地质勘查基金持有。 (5)、过去经国家或省财政、国土部门批准,已将采矿权、探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有资本金的,矿业权人也要补交价款。补交办法同前第三、第四条规定。 1、皖政秘[2007]11号文主要内容 (6)、从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其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方式上缴。 (7)、国有地勘单位在此文下发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这是一条体现对地勘单位支持的优惠政策。 1、皖政秘[2007]11号文主要内容 (8)、设立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由财政厅和国土厅共同管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两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收入。 (9)、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恢复治理保证金。 2、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皖财建[2007]162号文的主要精神: (1)、所有矿产资源全部实行有偿使用,而不仅仅是煤矿。 (2)、有偿使用的政策同皖政秘11号文的规定一致。 3、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皖财建[2007]163号文的主要精神: 此文主要是对以折股方式补缴价款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以及股权管理的办法。 4、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皖财建[2007]161号文主要内容: (1)、决定从2007年起设立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 (2)、省地质勘查基金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从省级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入中划入部分。 (3)、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入的勘查成果,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4、安徽省财政厅、国土厅皖财建[2007]161号文主要内容: (4)、省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两厅的管理职责见文件。 (5)、关于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详见文件(略)。 (6)、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对没有取得成果的项目,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实行核销制;对能够取得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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