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宇 金泽龙 戴春平 主编破产法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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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产法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破产债权与债权申报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二、破产案件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4.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案例演练3-1】 破产申请人A宾馆系国有企业法人,200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40万元。2002年10月,申请人与B实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该宾馆由B公司承包经营至2007年10月31日。随后,B公司书面全权委托谢某全面负责该宾馆的经营管理。在谢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2005年7月,申请人停业,同年10月向该企业所在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申请人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0620.37元,但申请人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9654.23元,其余人民币1310966.14元应收款项无明细记载。而在已知的应收款项人民币629654.23元中,除去74282.93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55371.30元却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谢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8874.10元,而许某白条借款竟达人民币66940.2元。 问题: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参考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要向法院提交两类材料,一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二是企业职工状况。具体来说,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里的债务人,只能是企业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才能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只有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事关重大,债务人必须依照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并要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A并不能提供确切的财产状况材料,且其中很多白条,财务状况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立案  (二)公告、通知债权人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人的义务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产生 (二)管理人的组成 (三)管理人的更换和辞去职务 (四)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人的职责 (六)管理人的报酬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一)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二)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2.无效行为 二、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一)追回权 (二)取回权 1.权利人的取回权 2.出卖人的取回权 (三)抵销权 【案例演练3-2】 A公司是经营租赁业务。2007年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三套机器设备租赁给某国有企业使用,该企业以其十台价值3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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