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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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稿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湘建价协〔2016〕2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省外入湘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计量规范,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组织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细则事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自律细则 第五条 企业在咨询活动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的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七条 企业应参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按业主选取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依照本企业公示的价目进行洽谈和签约。在洽谈和签约时报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公布价格的20%。招标上限值低于企业备案价格的浮动下限时,企业可按上限值报价。 未明确项目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房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计算;未明确项目规模的报价测算统一按1亿元计算(乙级资质企业为伍仟万元),未明确咨询服务类型的报价测算统一按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各占50%权重计算;测算时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的核减率按6%计算。 第九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 第十四条 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两个或以上委托人对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四、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 六、超出企业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自律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章 惩戒办法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自律公约细则,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种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移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诫勉谈话; 二、签订“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责令检讨,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诫勉谈话,促进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报价中浮动幅度超过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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