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自我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pdfVIP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自我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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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自我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强 公司治理建设,推动公司自治,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体系,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建立辖区上市公司自我培训机制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1 号) 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 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 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 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每年应参加监管部门组织 的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不少于16 个学时。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覆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主要行政管理人 员,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规 范意识。 第六条 公司自我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作法律框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 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等。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监督, 并将参训对象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其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报送当年培训计划。 第九条 公司报送的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列明以下事项: (一)培训对象; (二)培训内容; (三)培训时间; (四)培训学时; (五)培训师资安排情况; (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参与制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自主培训计划,并承担部分培训授课任务。公司的自主 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相应学时的集中培训,但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8 个学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年初对上年度的培训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应当形成 书面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 月31 日前,上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组织培训时,应当同时做好培训记录、录音、录像或摄影 工作,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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