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册任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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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册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及特殊侵权行为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不必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2、产品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5、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殊侵权行为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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