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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安全看道
路规划和建设责任
序:基本定义
一、道路定义
三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定义是不同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
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公路定义,但在公路规划中用
审批制度回答了范围。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
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序:基本定义
二、公路和城市道路规划定义
公路和城市道路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的需要对公路和城市道路
的发展所作的发展目标,分为公路规划、城市道路规划;长期规划、近期规划、中期规划;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路网规划
三、道路建设定义
城市道路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包括: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一、道路规划与道路交通安全
(一)道路规划有哪些制度?
1、规划的基本原则
2、规划的编制与批准
3、规划的调整
4 、命名与编号
5、专用公路的特殊要求
(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关系?
1、规划是道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与道路交通安全没有直接联系。
2、公路规划中对道路交通安全只有一个要求:公路规划安全控制区
二、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
(一)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勘察设计中的安全要求
2、施工中的安全要求
一般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依据:
两部法: 《公路法》、 《建筑法》
五部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结论: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性质属于建设质量或者工程安全生产问题,不是道路交
通安全问题
二、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
(二)从道路交通事故倒查道路建设的质量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
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中开始提出调查路的建设问题
实际上从8.26就开始出现
三、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认定的
几个关键问题
(一)基本认识
交付使用后虽然属于道路,人、车、路、环境、管理五要素后提出的问题
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密切关系,确实有建设瑕疵应当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当依法依规认定并承担法定责任
(二)建设瑕疵的认定权
1、建设瑕疵认定是行政权,依法应当由谁来行使?
——政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公路建设、道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2、建设瑕疵认定权的排除:
——法院行使审判权,不等于自己有认定权,应当采信司法鉴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权,不等于自己有认定权;
——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权,不等于自己有认定权;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权,不等于自己有认定权;
——排除国外政府、机构、个人的认定权。
三、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认定的
几个关键问题
(三)建设瑕疵的认定标准
1、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依据
2、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标准分类
——标准的效力
——新老标准的衔接
关于标准的依据: 《标准化法》
三、道路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认定的
几个关键问题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
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
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
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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