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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
出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在和将来所负的责任,
认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充分权力的主体和证明自己忠于全人类价值,
基于自己享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
根据白俄罗斯国家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努力确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渴望保障公民和睦、有可动摇的人民政权和法制国家的基础,
通过本宪法一一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根本法。
第一部分 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万是社会和国家的崇事价值和目的。
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人民按宪法规定自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第五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
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
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
按照法律规湾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具有法律效方。
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
第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
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
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第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
且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
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
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第十三条 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同样的保妒和同等的条件。
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
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
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
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
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
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自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宗教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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