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4-2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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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我区交通建设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负责在我区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负责审定信用评价结果,定期发布在自治区内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上报属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公路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在自治区注册的母体公路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负责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核项目业主(基本建设项目为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农村公路为其对应辖区的地、州、市交通局)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及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建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信用信息上报公路质监局。 第五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更新企业的信用档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更新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凡未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及备案的单位,不得参与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第六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及时公布。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第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公路质监局。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三)质监机构根据业主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交通厅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公路质监局对在自治区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报交通厅审定,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在自治区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按其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平均分计算)。由交通厅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公路质监局对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具体标准见附件1),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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