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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A.资本与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监管资本 信用风险核心要素 信用风险管理实践 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A.信用风险监管资本 三种计算方法(第四十六条) 权重法或 内部评级法(IRB) 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 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 A.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权重法 权重法(51-74) 计算方法 两部分(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净债权*权重 净债权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A.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权重法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黄金 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A.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权重法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续) 项目 权重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0%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100% 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20%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25%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5%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0%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50%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0%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00% 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8.对个人的债权 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 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150% 8.3对个人其他债权 75% A.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权重法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续) 项目 权重 9.租赁资产余值 100% 10.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250% 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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