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答辩状(现实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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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马路乡清坪村双河组,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马路乡清坪村双河组,电话:xxx. 2014年7月9日,答辩人收到金沙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原告所说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婚前我和原告父亲学艺三年,而且其一家人对我甚是喜欢。婚后性格不和,我想请原告扪心自问,能一起生活14年吗?2000年5月,答辩人与原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2006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2001年2月28日,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女儿xxx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2002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xxx,2005年1月14日生育次子xxx。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牙齿有时难免会不小心咬到舌头,无心之过,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从现在的精神面貌来看,原告满面春风,哪来虐待的痕迹?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女二子——xxx,xxx,xxx。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鉴于某些特殊情况我愿答应婚生女xxx归原告监护抚养。 三、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原告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原告的财产份额,原告资源赠与婚生子女xxx,xxx所有。我代表家人及子女深表感谢,但更感谢原告把5.5万的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一个人承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我同意离婚,因为我不想让双方父母和子女受到更大的伤害,如果不离,原告肯定会找我的茬,让家里面鸡犬不宁,而且面对原告一次又一次对家人的伤害我无能为力,身心疲惫。 今天在法庭,我向原告提几点要求: 原告既然要监护抚养xxx,原告必须送xxx至少高中毕业。 因为我上有老,下有小,还有5.5万元债务,如果xxx,xxx能上高中以上学校,原告应该付一定费用。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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