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奈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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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作业(二)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某企业以价值10万元的自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向甲保险公司投保2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4万元。保险期间房屋因意外事故失火,房屋损失4万元,为了救火花费2万元。分析如何进行保险赔偿。 答: 甲公司赔2万,乙公司赔4万,因为损失共计6万,依照投保金额分摊。 2、2000年2月,林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身寿险”;同时,林某又为其女儿投保了“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李某与女儿遇车祸身故。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之母几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李某及女儿死亡情况属实,构成保险责任,但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已于车祸发生前协议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 (1)投保人林某对被保险人李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本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是,保险金应该给付给谁? 答: (1)、林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李某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候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2)有效,只要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的。 林某和李母各领三万。林某领他女儿的,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这份保险金成为了遗产,其父亲又是她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其母亲又挂了,所以给其女儿投保的的保险金由其父亲领取。 对于李某那份保险,在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和林某离婚,不具备保险利益,也变成了遗产,而在事故发生时,林某已经和李某离婚,所以林某不是李某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所以林某不能领取李某的遗产,所以李某那份保险金由其母亲领取。 3、王某于1996年2月,向其所在地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其后,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王某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后的第三个月,王某家被盗。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勘查现场发现王某损失7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赔偿5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王某已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拒绝赔偿。请问: (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根据重复保险定义第四条: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案例中没有超过 7000小于8000 不合理 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符合补偿原则,应该赔偿 应该两公司分摊赔偿,甲公司:7000乘八分之五,乙公司:7000乘八分之三 4、陈小,13岁,是一名中学生,200×年9月25日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由于陈小父母在两年前离婚,陈小一直由其外婆抚养,保险费也是由外婆缴纳。次年5月8日晚,陈小和她的母亲被其母亲的男友用猎枪打死。事后,陈小的父亲和外婆都向保险人提出了保险金给付的请求,请问保险金应该支付给谁? 答: 给父亲,没有受益人的话,这份保险金就变成了遗产,其父亲又是第一继承人,而其外婆不是,所以给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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