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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开庭程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开庭地点:河职院模拟法庭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XX、审判员 、 ,书记员吴XX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 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开始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叫什么?
被告:高挑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1985年10月22日
审判长:你的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小学
审判长:你的职业?
被告:无业
审判长: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三号
审判长: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否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7月8日被拘留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2012年7月12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了本院送达的河职院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
被告:15
审判长: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
被告: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
被告:15天
审判长:河职院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挑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由审判员 陈XX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 吴沛婷 担任法庭记录;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怡琳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高挑委托, 新新 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妙丹 出庭为被告人高挑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楼上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韬出庭为其辩护。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154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被告人高挑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
法庭调查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河职院检察院起诉书
[2012]河检字第180号
被告人:高挑,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在河源市源城区三号,无业。无刑罚处罚记录。被告人因故意伤人一案,于2012年7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河职院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河职院看守所。
本案由河职院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谢妙丹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高挑开车经过河源市源城区广源酒店附近,发现其老公与邻居刘芳芳刚从酒店出来,动作亲密暧昧。高挑待老公李离开后,与刘芳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芳芳出言不逊,用手推了高挑一把使其跌倒在地。被告人高挑随手拾起一块砖头砸伤受害人刘芳芳头部,手部等身体部位,致刘芳芳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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