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教材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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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教材业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律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2.企业的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具有组织性 (3)企业是具有经营性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企业的分类 1、依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依企业投资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依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4、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依企业主要营业的性质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 6、依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三、企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企业法是关于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组织机构与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它是有关企业的组织法。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指企业在设立、活动、变更及终止过程指发生的企业与出资人、企业组织机构之间以及出资人、企业组织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 四、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一)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的企业立法 1950年和1951年分别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54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二)改革开放后至《公司法》颁布前的企业立法 1.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 2.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等。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1990年修改)、《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等。 4.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8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等。 5.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立法:《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等。 1993年12约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4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伙的概念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以人合为基础 (纳什么税?)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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