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教材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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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教材伙企业法

《公司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 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法律上表现为3个方面: (1)资本的控制; (2)人事控制; (3)命运;   (3)本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都是非法人性企业。分公司有缔约能力、诉讼的能力,分公司的责任是由本公司承担的,这属于责任的吸收。 1.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各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从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考虑,修订案规定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具体规定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三、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二)公司资本原则 (三)公司资本形态 (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 (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 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 (二)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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