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格教材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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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教材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分析 C ASE ANALYSIS 2009•December FOB价格条件下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文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 【要点提示】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是法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发货托运人, 享受托运人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案件索引】一审 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227号。 38 珠江水运•ZHUJIANG SHUIYUN 香港转船至新德里,运费预付到Icd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运费3,366美 一、案情回放 Taghlakabad,装船日期2007年9月7 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日,提单于9月8日在香港签发。 被告百事佳公司辩称:我方作为 原告:湛江市启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 2007年9月10日,启航公司开出编 货物电饭煲的卖方,与买方大众公司订 称启航公司)。 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 被告:湛江市百事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 专用发票”一份,记载:付款单位百事 是FOB湛江,由买方租船。我方并没有 百事佳公司)。 佳公司,电饭煲运费3,366美元,折合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原告托运货物,委托 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分公 人民币26,254.80元,请以美元付款。 原告办理运输手续的是货物的最终买家 司(下称鑫金航分公司)。 该发票已由百事佳公司的纪金菲领走, 芒特公司,原告应向芒特公司追偿拖欠 2007年8月15日,百事佳公司与 但未向启航公司付款。 的运费。我方仅是货物的销售人,没有 大众联合(香港)有限公司(Mass 在目的港,涉案货物被要求交纳 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也没有承诺为运 United (HK) Limited.)(下称大众公 12%的服务费、1%至12%的中学及高等 费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 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百事佳 教育社科院费、2%至12%的教育社科 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大众公司销售“山”牌电饭煲共 院费。为此,目的港的收货人交纳了 被告鑫金航分公司辩称:我方与 计2,376包装箱,装入一个40英尺集装 1,327美元,并在付给百事佳公司的货 原告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法 箱,价格条件FOB湛江,总价款18,688 款中扣除了该1,327美元。 有效,双方约定的运费为3,117美元, 美元;起运港中国湛江,卸货港印度新 百事佳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致 原告已向我方支付该运费,我方已将货 德里,允许转运,不允许分装;装运 函里集诺集装箱航运公司(Regional 物运抵目的地。该合同合法有效,我方 时间2007年9月30日,电汇付款。8月20 Container Lines),指出:你公司向 收取运费乃合同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日,百事佳公司向大众公司开出该销售 我司的目的港客户多收取1,327美元是 鑫金航分公司与百事佳公司之间不存在 合同项下的商业发票一份。 不合理的;由于我司的目的港客户急需 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 2007年8月27日,启航公司作为托 提货,已向贵司目的港代理支付了此费 间相互承担担保责任,因而要求连带返 运人,向鑫金航分公司办理涉案货物 用。我司客户已在给我司的货款里扣除 还代付的运费没有事实根据。 的托运手续,在编号为070103的鑫金航 该1,327美元,此费用不合理,请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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