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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为何教材只保护两年
加班费为何只保护两年?
张绍明
内容提要: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已超过社保纠纷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仲裁请求之一,笔者每年为顾问单位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中,员工都在提出加班费请求,有的员工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但动辄提出十几万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法律保护加班费多长时间,是劳动争议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已超过社保纠纷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仲裁请求之一,笔者每年为顾问单位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中,员工都在提出加班费请求,有的员工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但动辄提出十几万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法律保护加班费多长时间,是劳动争议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法院判例:加班费只保护两年
加班费只保护两年的判例很多,这里举例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457号。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从2006年3月21日上班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加班费都以3.75元每小时计算,周六上班公司不计加班费,周日基本加班(以8小时40元一天计算),工作量基本上加班到晚上十点,由于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老板交涉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至12月的最低工资差额450元、2006年3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5146.35元、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13004.20元、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平时、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36.46元、2008年12月份工资1781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缴纳2006年3月至12月的综合保险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3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50元,被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双方签订的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被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被告工资发放形式是本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原告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老板交涉未果,于2008年12月19日书面提出辞职并于2008年12月21日离开被告处。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查,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考勤明细、考勤表、工资单、工资明细显示,原告在2007年度平时共加班339小时,双休日加班85天,被告已支付加班费6087元。原告在2008年度平时共加班230小时,双休日加班68天,被告已支付加班费4174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考勤明细、考勤表显示,原告存在平时、双休日加班的事实。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被告每月支付了原告部分加班工资,存在少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原告加班时间、工资标准计算确定,被告已付加班费应予扣除。被告关于周六的加班费已计算在绩效工资中,故已支付了原告周六加班费的辩解,本院认为,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劳动报酬,不能等同认定,故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周六加班工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保管支付劳动者工资凭证等证据两年以上的义务。因此,关于原告离职前两年以上部分加班工资支付争议,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存在加班事实而被告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证据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被告亦未确认欠付原告该期间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至1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光通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平时、双休日的加班费差额5635.78元;二、被告某某光通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平时、双休日的加班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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