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电源(教材备用电源)供电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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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源(教材备用电源)供电协议

PAGE 1 XXX风电工程 施工(备用)电源供电协议 供电方: 用电方: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供电方原则上同意用电方施工电源从 10KV接入,工程投产后转为电站备用电源使用。双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土桥镇)。 2.用电类别:工业用电。 3.行业分类:电力。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10KV、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容量为400kVA。 3.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 4.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3.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 4.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2.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协议第十一条处理。 3.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送电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送、电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2.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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