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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主要内容: §13—1 国家建设用地概述 §13—2 农用地转用 §13—3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13—4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13—5 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 §13—6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安置土地的处理 重点:土地征用问题 §13—1 国家建设用地概述 ?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和地点,国家建设用地一般可分为: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通常所说的城乡居民点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的住宅,公共建筑,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区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工运河等,不包括天然河道。 4.旅游区用地,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的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的形成 已经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建设时可直接使用,这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国家建设用地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形成,主要有: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这两类土地只有在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获得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之后,才能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其中,对于国有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需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可根据未利用土地的性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虽然都是建设用地,但要发生土地所有权的转化,从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我国土地法规定,只有通过国家的土地征用行为才能实现这种转化。 3.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两个转化过程,首先要经过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程序将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然后,通过国家的土地征用行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以上3种形式,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本章将重点介绍之。 三、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国家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但—般由具体的建没单位或使用单位使用,这些单位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必须首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方式,均采用划拨方式。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对国有土地使用实行有偿出让。1994年国家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国有土地的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构架。现行《土地管理法》确定国有土地的供应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并存的基本思路。 1.有偿取得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有3种,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人股。这种方式主要属民事法律关系,前面章节中已有具体介绍。 2.无偿取得方式。即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由国家通过行政划拨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可以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主要属行政法律关系。 四、临时用地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施工或勘查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严格地说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而是一种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并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性质,而且土地临时使用者并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只是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结束后,必须对原土地恢复原貌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因临时用地往往与工程建设有关,所以常在建设用地部分予以规定,并一同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2.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集体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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