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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中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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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中作用 [摘要]在农村经济发展条件下,农村纠纷呈现出纠纷主体 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内容复杂化、群体化的特点。 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农村纠纷的优势是:符合我国国情民情, 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洁,形式多 样,对农村纠纷的化解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建立在自愿原则 的基础上,当事人易于接受,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 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压 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农村纠纷,特点,作用 [中图分类号J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4—4175 (2012) 06—0139—02 [作者简介]薛汉荻(1991-),男,山西怀仁人,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专业2010级本科生。 有效解决农村纠纷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和社会管理科 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的基本前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 展,因土地征用、环境污染、村务管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与此同时,随着农民行为方式、 思想观念、相互关系的变化,传统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 事纠纷发生着较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就现实地摆在 了我们面前。 一是纠纷主体多元化。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 的社会交往增加,原先更多地发生在家庭之间、邻里之间的 纠纷逐渐向村外扩展,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从单一的农民主体 扩大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本地村民与外来人员之间、村 民与法人之间、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之间。纠纷当事人之间 关系领域的扩展,开始打破农村熟人社会的界限,金钱利害 关系居于主要地位。 二是纠纷类型多样化。转型期的农村社会与外界有了更 多的接触,传统社会能够得到控制的家庭矛盾,在当代农村 却越来越多地以纠纷形态出现。由婆媳不合、兄弟相争、子 女不孝等导致的家庭纠纷,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 由利益主体多元以及分配不公导致大量新型纠纷的出现。如 招商引资导致的土地出让纠纷、农村企业发展导致的劳资纠 纷、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纠纷、农民购买能力增强引发的 产品质量纠纷、就医引发的医患纠纷等等。 三是纠纷内容复杂化、群体化。在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中, 由于社会结构单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太复杂,人们 的生活比较简单,纠纷比较单一,主要局限于邻里之间,家 庭内部的民事纠纷。现代转型农村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社 会交往的增多,许多纠纷所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大,纠纷内容 越来越复杂,而且随着农村各种利益群体的出现,许多矛盾 纠纷呈现出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如劳资纠纷、征地纠纷 少则涉及十几人,多则几百人,并常常引发大规模的上访、 斗殴、堵塞马路等过激行为。 解决农村纠纷,不外乎两种基本途径,即诉讼的方式和 非诉讼的方式。诉讼方式是指纠纷主体将纠纷案件通过人民 法院法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诉讼虽然具有终级性、 中立性、合程序性等优点,但是效率低下、拖延时间长、成 本高,也是其不可克服的局限,尤其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 村纠纷在相当程度上会对农村乡土社会人情关系产生负面 影响,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面子、失了人情,最终不利于和 谐人际关系的形成。相反,人民调解有其特点和优势。人民 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讼解决方 式,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 讼息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发展与农村的生产 生活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及时 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秩 序等方面,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西方国家誉为 “东方经验”。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 制度被载入宪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这项具有 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 轨道。 一是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有深厚文化底 蕴。我国有调解的传统,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的前身。从文 化层面看,人民调解的根基在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观 念。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 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中庸之道”正是民间 调解工作的精髓。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 化,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业已衍变成了 “半熟人 社会”,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人民调解作为 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 了其顽强的生命力。 二是人民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洁,形式多样,对农村 纠纷的化解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我国传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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