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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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3 - 建立民主的政府 ———论《社会契约论》 通读《社会契约论》我们不难发现卢梭反复强调人民民主这一观点,并大力赞扬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强调: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由于这一契约的订立,参加定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而成为“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订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了整个共同体。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提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人 民主权论。 民本思想。 其实民本思想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产生。中国很早就有这方面思想的记载,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君犹舟也,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等,举不胜举。而在西方,人本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哲学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反映了学者开始把人置于世界的中心地位。近代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则重新发现了人,兴起了人文主义思潮。 这些思想中包含着民本主义思想,都可能看到了人民在 社会国家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并重视发挥人民的重要作用。但它们的缺陷在于,都仅仅将人民当作巩固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他们的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忽略了对人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因而具有局限性。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 现代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大关系: 1?, 权力转让的关系   社会组织和成员为了避免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矛盾,而产生斗争,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让渡,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从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这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即第三卷中所提到的“主权在民”。 2??,?财产转让的关系   纳税人向国家纳税形成了社会主体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社会主体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而根据权力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体有要求政府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自身的公共权力,向社会主体强制征税,则政府应当按社会主体的要求,履行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从而实现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平衡。   既然人民在订立契约时,把自己的一切权力都转让给了由人民组成的共同体即政府,那么公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共同体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们且属于人民。正因为政府由人民授权,所以政府应加强自身建设,为人民提供所需的优质服务。 三, 对政府的要求   任何社会发展进步的最终目的都应当是为了人民,无论是 经济的增长, 政治的稳定, 文化的繁荣,生态的良好,社会的和谐,都应以人为中心,服务于人,增进人的物质消费水平,提高人的精神满足程度,让人更加幸福,快乐,积极,健康地生活在世界上。要重视人,关心人,实现人的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这应当成为衡量政府好坏的终极标准。   所以,政府应以此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不论是制定政策,或是行使公权,都应以此作为自己的准则和核心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构建服务于人民的民主政府。 分析我国政府。 我国政府是奉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本质上是一个民主的政府。 我国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掌握,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能是反应人民的思想,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权其实是掌握在最广大人民手中的,这正符合了卢梭所提出的“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有属于人民。”的思想。然而由于政府与人民通讯渠道不畅通,神圣的立法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掌握在少数政府官员手中。但我们很高兴的看到由于媒体的发展和政府对人民权益的高度重视,这些不足在近几年来有了很好的改善。 卢梭在大力赞扬人民主权的同时也毫不留情的指出了民主政府的限制性:他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指出:“一个从不滥用政府职权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通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并认为民主制是一种“完美的政府”“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以民主制来治理。” 可见纯粹的民主制是不适于人类的,更不用说我国人民目前的道德和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但我国政府对于这方面的处理无疑是很出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仅是人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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