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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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报审稿征求意见稿) 总则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分包定义)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所列专项工程类别中相应的分包工程内容。 (总体原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违法进行施工分包。 (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一般规定 (发包人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监理人要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 分包的条件 (分包人资格条件一)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承包人认可的,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分包人资格条件二)对于部分专项工程,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分包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 (二)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工程专业企业承包资质。 专项工程与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分包条件的设定)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专项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对《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不得分包的情形)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路面标的不得切段分包和分层分包,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制作标的不得分包; 以《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专项工程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招标评标)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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